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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、省人民检察院、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联合印发《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
为加强公、检、法、司四机关协作配合,共同解决虚假诉讼惩治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问题,近日,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牵头,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、省公安厅、省司法厅共同调研商讨,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,形成了《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实施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并已印发施行。
为有效解决虚假诉讼监督实践中的线索匮乏、调查手段乏力、认识不统一等问题,《意见》就虚假诉讼的概念、易发生虚假诉讼案件的领域、审查的重点予以明确,规定了各机关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要相互配合协作,对案件线索移送、案件处理配合、监督方式及结果反馈机制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。
《意见》指出,四机关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,对于虚假诉讼线索的排查和移送、相关案件卷宗材料的调阅和复制、调查核实以及处理结果的反馈和告知等,应当互相提供便利,积极配合,依法做好查处工作。
《意见》明确,四机关要积极构建信息共享互通数据平台,探索建立民事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等裁判文书、执行文书及仲裁文书、公证文书的信息共享机制,逐步实现虚假诉讼案件信息、数据共享,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预警和研判。
《意见》强调,四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,落实“谁执法谁普法”的普法责任制要求,加强依法诉讼和诚信诉讼的宣传、虚假诉讼责任的告知,做好虚假诉讼的预警和防控,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增强全社会防范和抵制虚假诉讼行为的意识。
(来源:鄂检在线)
【来源:鄂检在线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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